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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雕塑学会关于雕塑家个人作品市场交易的行业规约


中国雕塑学会

关于雕塑家个人作品市场交易的行业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雕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成立于19925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下属的全国性雕塑专业高层次学术、艺术团体。中国雕塑学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是我国雕塑界文化和旅游部系统唯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一级社团。

第二条 为规范雕塑家个人作品市场交易规则,促进雕塑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雕塑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国雕塑学会章程》和多数会员意见制定本规约。

第三条 本规约是学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基本规约,适用于全体会员。规约的具体实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律法规尊重会员个人意见的基础上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规约所称的雕塑作品是基于物质材料媒介,由艺术家构思,并经手工劳作或机械成型而形成的具有视觉及触觉感知的物化立体形态。雕塑作品一般包括圆雕、浮雕和透雕等基本形式

范围包括雕塑家作为创作者有个人著作权的雕塑作品以及类似雕塑的装置作品等。

第五条 本规约所称的雕塑作品不包括委托人签约定制的公共雕塑。如果进入雕塑家个人作品市场交易,须有明确的个人享有著作权的相关证明依据。

雕塑作品不包括文物。

第六条 本规约所涉及的雕塑作品复制权,是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为依据,指以铸造、锻造、翻制、雕刻、蚀刻、3D打印、AR数字技术等方式将雕塑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的权利

第七条 本规约涉及的雕塑家个人作品市场交易的范围包括:

(一)雕塑原作;

(二)雕塑限量复制品;

(三)雕塑衍生品(不限量)。

第八条 本规约主要以可进行市场交易的雕塑家个人作品为主,对不能进行市场交易的雕塑家个人作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自治,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本规约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市场问题,均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雕塑原作的具体规约

第九条 雕塑原作可以是独件作品,也可以是多件作品。

独件作品指的是同一形态、质材、尺寸的作品不可复制,如木雕、玉雕、陶雕等。也包括创作者自愿放弃复制并在雕塑家个人作品市场交易中标注清楚的作品。

多件作品指的是根据雕塑作品的一套模具可以限量浇铸出多件同样的作品。它是由创作者或受托人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复制,且复制创作出来两件及两件以上的相同作品,因复制技术造成的差异极其微小。

第十条 除独件外,雕塑家个人作品市场交易的多件雕塑原作版本数量不超过十二件,其中包括现存原作必须对其进行两种不同编号,一种为18号,另一种为IIV指艺术个人铸造工厂持有版本数量

多件的雕塑原作可以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户外的雕塑作品(Monumental Sculpture),委托人签约定制的公共雕塑作品除外,其尺寸较大;另一种是室内的或博物馆级的雕塑作品(Museum Sculpture),其尺寸较小。两种方式在尺寸上必须有明显差异,且都是雕塑原作。

雕塑原作数量少于件由创作者自主确定,应标注清楚并连续编号。

第十一条 雕塑原作要进入雕塑家个人作品市场交易,同一雕塑原作的数件作品必须在形态、质材、色彩、尺寸等方面相同,且复制创作出来两件及两件以上的相同作品,因复制技术造成的差异极其微小。

第三章 雕塑限量复制品的具体规约

第十二条 雕塑限量复制品是指与原作所用质材不同或尺寸不同,没有根本性区别的作品。限量复制品与原作必须明确区分,比如铸造质材的不同或尺寸型号不同(如大件放小、小件放大)等。

第十三条 雕塑限量复制品的数量最多不超过200件,包括浇铸件、雕刻件、塑造件等。

雕塑限量复制品进入雕塑家个人作品市场交易,应标注清楚并连续编号。

第四章 雕塑衍生品的具体规约

第十四条 雕塑衍生品是从雕塑原作衍生出来的,与商品性质紧密结合的,并且有一定艺术附加值的艺术作品,应得到创作者本人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雕塑衍生品与雕塑原作、雕塑限量复制品应明确区分。雕塑衍生品与雕塑原作、雕塑限量复制品如果形态、尺寸相同的,应质材不同且价值明显低于雕塑原作和雕塑限量复制品。

第十五条 雕塑衍生品的质材、数量、制作方式可由创作者本人或委托人与制作经销公司共同商定,也可由创作者或委托人一次性合法授权给制作经销公司并共同确定相应的质量要求,其质材、数量、制作方式等由制作经销公司根据市场自主决定。

第五章 雕塑作品的标注方式

第十六条 雕塑原作需注明创作者姓名及亲笔签名、构思年份、铸造年份、制作质材、制作方式、版本数量等。如独件标注1/12件至8件标注N/2—N/8

第十七条 雕塑限量复制品应提供以下资料:创作者姓名及其亲笔签名或印刷签名、复制的制作方式、制作时间、制作数量和雕塑限量复制品编码方式。如标注n/m 200

第十八条 创作者亲笔签名且限量发行的专供收藏和欣赏的雕塑衍生品,其编码方式与雕塑原作、雕塑限量复制品编码方式应有明显区别(如采用卡片另行标注等)。

其他雕塑衍生品则不用标注。

第十九条 同一雕塑原作由多个相同部分组成且各部分分别进入雕塑家个人作品市场交易时,应增加对各部分的特别标注:雕塑原作独件作品标注n/1/1、雕塑原作多件作品标注n/N/2——n/N/8,其中大写N表示原作序号,小写n表示同一序号原作各组成部分的顺序。

雕塑原作作为户外雕塑作品Monumental Sculpture)应增加特别标注,如独件标注(Mon. 1/1),2件至8件标注(Mon. N/2N/8)。

第六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条 本规约为雕塑家在个人作品市场交易提供参照

第二十一条 本规约经中国雕塑学会于2019114日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雕塑学会

20190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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